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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3个月减轻税负20亿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2-05-14
导读: 上海营改增试点已走过4个月。记者5月13日从上海市财税局了解到,新近发布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显示,今年第一个季度,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正效应已经显现。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达40%左右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市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
  上海“营改增”试点已走过4个月。记者5月13日从上海市财税局了解到,新近发布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显示,今年第一个季度,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正效应”已经显现。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达40%左右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市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
 

  从企业类型看,一般纳税人为4.1万户,占31.8%;小规模纳税人为8.8万户,占68.2%。截至4月份申报期结束,上述12.9万户试点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49.3亿元。
 

  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减轻税负,只是“营改增”试点的目标之一。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财政局局长蒋卓庆介绍,上海营改增试点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实行“营改增”改革后,有望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以某广告公司为例。其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了大型客户关注,反响积极。一家客户年广告投放近20亿元,受惠于“营改增”改革试点,采购广告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在销项中抵扣,增加抵扣额近1亿元,切实降低了税负。为此,客户表示将追加2012年广告投放量,由此推动了广告公司的业务增长。

 “营改增”试点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
 

  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钢铁公司的子公司,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该公司原计征营业税的设计及技术服务变为增值税劳务。其缴纳的增值税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相比,减少7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着手逐步增加非核心业务的外包量,集中精力发展核心技术。
 

  “营改增”试点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占全部12.9万户试点企业68.2%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由于实行了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先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大受益者。
 

  政策扶持税负上升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
 

  “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交通运输等行业因为税率上调而抵扣不充分产生税负增加。
 

  就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区间接税务主管罗伯特·斯密斯评价,一个财税政策的效果不能仅从短期看,更要从长期看。他认为,税率上调与多交税没有直接的关联,需要看企业真正运营的情况才能看得出到底税负会不会增加。

 

  他举例说,比如交通运输行业,虽然税率由3%上升为11%,表面上看企业会增加税负,但是,这仅仅限于暂时不购买设备无法抵扣的企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今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了汽车等设备,实行增值税后,这部分无法抵扣,税负会因此增加一些。但是,如果以后新增加设备,就可以当作成本抵扣。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情况,上海及时制定了与“营改增”改革试点相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一季度,上海市财税部门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税制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截至5月中旬,上海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开展了财政扶持资金的预拨工作,涉及试点企业近2000家,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近4亿元,有效地平衡了试点企业税负。
 

  探索扩大相关行业改革试点范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顾炬介绍,二季度,上海市将结合今年一季度的改革试点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大“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推进力度,为下半年在全国的扩大试点积累经验。
 

  上海还将进一步探索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将与“1+6”行业(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相联相关的行业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充分抵扣,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确保实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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