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涉税影响:企业财税负责人需高度关注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今年8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数据显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53人参与其中,共提出意见2624条。
“被动股转”将增多,
影响“合理价格”的确定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年制定以来已经历5次修改。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地修订公司法不仅是应有之义,而且对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被动股转”的涉税问题,需要相关纳税人高度重视。
根据67号公告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A公司要确保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属于“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情形,并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详细说明收购控股股东王某股权价格偏低满足“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在税务机关的理解与帮助下稳妥进行税务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风险。
认缴期限被明确,
利息支出如何准确扣除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一条款有助于改变实践中由于长时间无法将实缴资本金落实到位所引发的企业交易风险、债权人权益严重受损等问题。从税务角度看,该条款对于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外借款及资金无偿占用等情形的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B公司向信托机构借款的利率为8%,而当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为5%,很明显超标了,因此需要进一步计算确认不得扣除的利息,为(5000×8%-79.2)÷8%×(8%-5%)=120.3(万元)。也就是说,B公司年度虽然需要实际支出借款利息400万元(5000×8%),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0-79.2-120.3=200.5(万元)。
追偿方式更清楚,
影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明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倘若该规定最终成为正式法条,将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现行公司法并未作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该损失在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确认及证据资料留存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若按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应该首先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待经过必要的手段(含法律手段)后确实无法继续追偿的部分,方可进一步按照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确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举例来说,假设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实施后,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客户D造成损害,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向D赔偿现金100万元。事后,C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张某追偿,经过多方努力追偿到30万元。根据25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很可能的一种处理方式是:C公司可确认现金损失70万元(100-3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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